banner
污染环境罪系列解读(八)│ “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与污染防治
2021-0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放射性废物首当其冲地被列为重要污染物,根本原因在于放射性废物是一种公害性极强的环境污染物。伴随着原子能工业发展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广泛应用,放射性废物日趋增多,如不经处理或处理不当而外排,会使环境遭受放射性污染,不仅影响动植物的生长,恶化水体,且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放射性废物的排放和处置不仅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在国际上也受到严格控制。

一、放射性废物的概念与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废物按其物理、化学形态分类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三大类。

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如铀矿开采、水冶、精炼,核燃料制造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在原子能工业的生产或核设施运行中,不同的工艺过程有不同性质的含有核素的排气产生。诸如铀矿山和铀水冶厂会产生来自矿井的含有氡、钍、锕射气及其子体的气溶胶;核反应堆中产生的气体在后处理厂进行处理时会产生含有氩、氪、氙等放射性核素的废气;此外,核企业的各生产车间、设备室、热室及手套箱等地,均有放射性气体排出。

放射性固体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从含铀矿石提取铀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矿渣;铀精制厂、燃料元件加工厂、反应堆、核燃料后处理厂以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研究、医疗等单位排出的沾有人工或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各种器物,放射性废液经浓缩、固化处理形成的固体废弃物。

二、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规定与常见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核工业部科技委组织部机关、科研设计院所和厂矿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有关政策和技术路线进行深入探讨,理清思路,达成共识。其中包括高放废液玻璃固化、中放废液水力压裂与大体积浇注处理处置、低放废物沥青固化与水泥固化、低放废物浅地表区域处置政策等。这些共识为制订部门规章和标准打下基础。

1987年,核工业部颁发《核工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提出控制产生、分类收集、减容固定、严格包装、就地暂存、安全运输和区域处置等完整配套的管理政策。并在同年发布的国家标准《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87)中,提出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除对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提出政策要求外,明确建造区域性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以及中核总负责处置场的选址。

1993年,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93)颁布,自199441日起执行。该标准在200285日修订后重新发布,200341日起执行。

20036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101日起施行。

2011113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3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且在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规则。

实践中,放射性废物的常见处置方法有稀释分散、浓缩贮存以及回收利用三种。一般而言,放射性废液浓缩后贮存只是暂时性措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必须将放射性废液或浓缩物转化成为稳定的固化体,才能安全地转运、贮存和处置。简言之,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若产生了不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废旧放射源,则需要将此类放射性废物交给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若产生了除废旧放射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则需要对此类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再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三、放射性废物处置不当的危害后果

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于原子能工业排放的各种放射性废物,核武器试验所产生的放射性沉降物,铀、钍矿开采与冶炼所排放的放射性废物,以及医疗、科研排出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等。其对人体健康影响很大,对人体组织和器官有损伤作用,既可在人体之外造成外照射损伤,也可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造成内照射损伤。因此人、畜吸入大气中放射性微尘或误食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水、水生生物、农作物等,会引起放射性疾病,且放射性物质的慢性作用往往多年后才能表现出来一些症状,主要表现为癌症.包括白血病、骨癌、肺癌及甲状腺癌,还可表现为不同程度的寿命缩短,能导致头昏、疲乏无力、脱发、红班、白血球减少或增多、血小板减少等病症。也正是因为其危害极大,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建设邻避效应非常明显。从技术上讲,建造一个处置场不难,主要问题在于公众的接受度。

四、放射性废物处置不当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之一,行为人一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第1条的18项入罪情形之一,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该解释第3条也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即将于2021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适用7年以上刑期四项重罪情形的第三档刑期,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由7年变更为15年,其惩罚力度在不断加大。可见,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与污染防治更应审慎对待,否则污染者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