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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系列解读(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认定
2021-03-02

2011年至今共有近13000件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尤其从2013年之后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客观行为的认定对构成本罪尤为重要。实践中,如何理解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存有争议。基于此,本文对如何认定实施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进行梳理。

什么是排放、倾倒、处置行为?

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规定了“处置”一词的含义,即“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参照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条文中的“处置”可以理解为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以达到减少其数量、缩小其体积、减少或消除其毒害成分的处理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认定标准是什么?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何认定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标准呢?

“排放、倾倒”系一种客观行为,较为容易理解和判断,主要依靠客观事实就可以直接认定。由于“倾倒、排放”行为直接作用于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明显。所以,“倾倒、排放”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量、时间等要求,就可以直接判定。

“处置”应为非法处置行为,该种“处置”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禁止的原因可以是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资质,也可以是“处置”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污染环境风险等等,总之违反此种禁止而处理、处置。

现实生活中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能够进行判断非法“排放、倾倒”行为,实践中那些行为系处置行为往往不能清晰的予以区分,对此笔者梳理如下:

合法处置。合法处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将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的公司进行处置。

非法处置。非法处置行为包含如下情形:

1.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危险废物交付给其进行处置,非直接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人。

2.行为人在具有危险特性的废液中投置一些物质,能改变废液的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达到使危险废物本身特性发生变化,自然是改变了液体废物的化学特性。

3.行为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

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

4.行为人对危险废物名为运输、贮存、利用,实为处置行为。

5. 行为人以承担运费的形式、以零价格或象征性价格销售的形式来处理副产品、固废危废等。

企业如何避免触碰环境污染的“高压线”?

1.了解环境知识,提高法律认识,清晰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

2.建立环保合规性审查制度,预防环境行刑风险。

3.及时更新老旧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推行绿色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