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最高法院答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浏览量:1782021-03-25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问题



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天津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0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区内天津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

随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取证,确认了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的事实,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评估,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需开展恢复工作的受损土壤体量为10722立方米,需开展恢复工作的地下水损害范围面积为11700平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114.7万元。

2019年7月11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

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鉴定评估报告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本案相应支出的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

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生态损害赔偿的实施方案,对赔偿协议的主体、磋商程序、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后,依法确认了双方之间赔偿协议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受理的首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成功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

本案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程序及审理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其中的费用交纳问题,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书面答复,形成了适用全国的统一规则,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是以案促法的代表性环境资源案例,其中的受理、审理、裁判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适用而言,也是开拓性的有益尝试,彰显了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价值,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极大的促进和引导当事人进行积极有效的磋商,进而达成赔偿协议,实现多方共赢的效果。

该案磋商成功后,达成赔偿协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的司法强制力,司法介入亦可以促使企业尽快履行协议、完成环境修复,真正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更加强了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


查看原文

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