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赵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所在公司具有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便利条件,和被告人白某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在转移船舶污油水所使用的转移联单上签字盖章,制造合法转移、处置的假象,实为被告人白某继续转移至被告人李某等人的加工厂进行处置,排放至河道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司法鉴定表明,被告人李某等人经营的加工厂内船舶污油水及加工后产生的 “成品”污油和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已经赔偿损失40万元。
律师工作
一、明确辩护方向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和指派后,作为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负责本案的辩护工作。
经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详细询问被告人具体案件事实,以及分析白某犯罪行为的性质、作用大小,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白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过程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承办律师判断辩护的关键点并不在于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在于如何提出量刑分析意见,最大化地为被告人争取有利的量刑结果。
二、提出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白某出售船舶污油水的数量远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
首先,各被告人对白某向李某销售船舶污油水数量的供述不一致,且同一被告供述存在前后矛盾,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船舶油污水数量的依据。其次,结合在案证据,被告人涉案船舶污油水的数量,应当按照李某和白某交易总金额除以交易单价的方式计算和认定。
(二)被告人白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本案中,从船舶油污水收购、交易、处置、销售等整个链条来看,白某在收购环节具有相应资质,系合法收购。白某没有参与污油水的加工、处置,也未参与污油水分离后成品油的销售牟利,更没有参与废水排放造成了环境污染等环节。
(三)被告人白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
白某在案发之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有关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出售船舶污油水给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经过,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的成立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白某提供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系立功
白某在案发后,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外,还向办案机关提供了其他被告人的犯罪线索,从而使得全案得以侦破,依法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白某向被告人李某销售船舶污油水时间周期较短,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白某与李某合作处置船舶污油水从2016年年中开始,2017年年中即停止合作关系。2016年夏天李某工厂停产2个月,因此白某实际向李某销售船舶污油水的时间约10个月,犯罪时间较短。
(六)被告人白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白某系初犯、偶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亦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次涉嫌犯罪,源于其对环境法律政策的无知和对李某是否具有资质的错误认识,其已经认罪悔罪,相信白某通过本案能够对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政策充分认识,不会再犯。
(七)被告人白某已经积极缴纳环境修复费四十万元
白某积极配合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主动缴纳40万元环境修复费,并愿意为环境修复继续贡献个人力量,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无任何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而向其销售船舶污油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系立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另有主动退赔行为,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前述情节,对被告人白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律师点评
实践中不少律师无论案件事实如何,都倾向于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表面上看确实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但其忽略对量刑事实的梳理、调查和分析,最终反而没能为被告人争取到应得的量刑从宽。事实上,并不是每个案件都适合做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的重点放在量刑上,多方面寻找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最大化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