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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犯罪
2021-03-03

罪名释义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4.《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

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

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

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等违法事实,涉及的土地或者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国土资源财产损失数额、造成国土资源破坏的后果及其他违法情节,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14)和《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9)等规定的标准,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实务问题汇总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用地被毁坏后果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有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农用地,并且改作他用,但是仅仅是清理土地表层,对于造成损害的后果是否达到被毁坏而不能耕种的严重后果不明确,对于这类行为,要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要达到土地耕作层被毁坏,而且不能耕种的后果,如造成耕地、林地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以及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无法继续耕种等情况,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算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证据要求上,除了现场照片,地理测绘面积,还必须要专门的鉴定意见予以佐证,是否能够耕种主要取决于土地耕作层是否被破坏,不是看植被是否被清除,或者土壤表层被清除,或者虽然土壤或者植被还在,但是其被污染,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不能被耕种,也应当视为被毁坏。

(二)占用并破坏的数量决定是否构罪

本罪的数量较大限制的是被毁坏的农用地,而不是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司法实践中,非法占用的土地虽然数量特别大,但是被毁坏的土地数量较少,未达到起刑点,也不能构成犯罪。只有被毁坏的农用地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例如某嫌疑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40亩,但是进行平整破坏的只有1亩,就不构成本罪。另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量较大是分别地类计算的,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当行为人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五亩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十亩时,可否累计认定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该种情形也属于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这是因为,从该罪保护的法益看,该罪的落脚点在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环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林地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据此,以后在查处破坏农用地案件时,还可参照适用《破坏林地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

(三)关于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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