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野生动物犯罪
2021-03-04

罪名释义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3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如紧急避险)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可能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 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 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 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 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 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 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见辩护要点

(一)被告人主观认识不明知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无罪辩护

构成《刑法》第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其中一个明显的构成要件是要求主观上明知涉案物品为现代象牙等等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但人的主观认识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才能反映和确定,如果控方在证据上不确定、不充分,很显然就无法证明该罪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认知。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此类案件侦查机关都是通过口供、调取管理处的通知和宣传资料、从业时间等证来证明的,看似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其实从证据上讲这远未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要求。尤其是许多数嫌疑人都是标注猛犸象牙出售、事实上其出售价格也与猛犸象牙相差无几,被抓获时都是以认为是猛犸牙作为辩解,更不可能提取到相关书证。这样,在涉案象牙的辩认中,基本上都是通过直接指认的方法完成,辅以口供,特别是管理处提供的资料,虽然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据了解,实际情况是他们并未真正张帖与宣传。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在案证据无法充分有效地证明被告人在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故意,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成功几率较大。

(二)鉴定机构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无罪辩护

鉴定机构和程序是追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关键一环,以广东为例,经常是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这一机构能否作出司法鉴定,其实是有很大争议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才具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定资质。

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及其指派的鉴定人,并非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载明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作为司法鉴定机构是源于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的复函》(粤林函【200688号),但这仅仅是一份部门文件,明显与作为上位法的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抵触,所以应认定为无效,也就是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能作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只在严格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去选取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而无效的意见。另外,对于鉴定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之规定,鉴定人的职称要求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助理工程师非有高级职称,该中心的鉴定人大都为助理工程师。因此,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并非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其鉴定意见依法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辩护律师针对上述鉴定机构和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应当为被告人选择无罪辩护的方案。

(三)未发现实物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很重要的证据就是实物鉴定,如果没有实物,又凭什么判断涉案的物品是象牙还是猛犸牙,是不是指控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因此如果没有实物,只有笔记记录或电子文档的记录,是无法进行鉴定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四)提取涉案物品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现场涉案物品是侦破案件最为重要的证据,而提取亦是案件最为重要的来源。现代象牙作为一种特殊涉案物品,其提取要求更高,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五十六条: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应当固定、提取。提取现场痕迹、物品,应当分别提取,分开包装,统一编号,注明提取的地点、部位、日期,提取的数量、名称、方法和提取人。对特殊检材,应当采取相应的方法提取和包装,防止损坏或者污染。《公安机关执法细则》9.03节中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就规定有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须按上述要求提取。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提取涉案现代象牙大都以包(袋)为单位,全部包在一起带回办案场所称重,简单地以为此罪以重量定涉案价格。这种方式看上去严谨,但实际上,由于涉案现代象牙一般查获散件多,甚至于以项珠形式,成百上千件的都有,侦查人员这种囫囵吞枣式的提取、保管,并未按规定一物一档,即使在移交鉴定时,如有一部分不属现代象牙剔除后,也未在嫌疑人面前称重,他们只好被动地以指认的方式对涉案物品确认。这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则,不符合提取的程序,况且移送鉴定时也是整袋移送,无法保证其物证提取的唯一性,无法排除掉包的可能性。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侦查机关在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如果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也就意味着全案将应当被否定。因此,只要是非法证据,依法一律予以排除。因此存在上述提取涉案物品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选择无罪辩护。

(五)评估涉案现代象牙的价值标准不恰当,在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的庭审中提出从轻辩护方案

当前,查处的现代象牙价值都是依据国家林业局(林濒发【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中颁布的价值标准确定,如非完整象牙,每公斤41667元,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则为25万元。但这些标准制定于十几年前,不可能一成不变,实际上当前非法市场中现代象牙交易价格在每公斤20000元左右,嫌疑人的口供、书证都极易体现。因此在法庭辩护时,

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格,而该价格又低于国家所定价值标准的,应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律师应当提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基本量刑原则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Related lawy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