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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
2021-03-03

罪名释义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本罪在客观方面变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常见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

(一)实体层面——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1.没有排放、倾倒和处置各种危险废物的行为

是否属于“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或者因为工作需要,只是将一些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予以贮存,且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话,不能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排放、倾倒、处置废物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若无法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找到相应的情形,则不符合违法国家规定的情况,不具“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此种可能性较小。

3.排放、倾倒、处置的废物不属于“有害物质”

如果行为人只是排放、倾倒、处置了废物,但是排放的废物不具有危险性,不属于“有害物质”,即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不构成犯罪。

4.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没有“严重污染环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和第三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的,不构成本罪。

5.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与“严重污染环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如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可能的情形有: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并不是行为人排放的由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在与其他物质长时间的作用下产生的行为人倾倒的某污染物只是一般污染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并不会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

6.行为人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过错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主要依据2019220日起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从有无排污许可证、不按照规范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对待行政处罚的态度、委托处置是否低于市场价、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伪造篡改数据等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凭他的认知水平难以推断出其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的,或者有确切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不是故意,而是出于过失实施了涉案行为的,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7.对于原本作为自然人单独被起诉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要考虑是否可以转化为共同犯罪,并处于从犯地位

对于参与犯罪行为,仅按照他人指令、安排行事,或者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可以争取到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即便主犯被认定为3-7年的有期徒刑,从犯也可以减轻处罚至3年以下。3年及以下就可以争取缓刑。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还可以争取免除处罚。

8.依法属于单位犯罪,行为人并非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据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量刑,那么若行为人不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减轻量刑。

9.污染环境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对于非以单位名义,反映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的污染环境行为,而是自然人出于个人私利的污染环境行为,依法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程序层面

1.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污染环境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1)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资质

2016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该通知决定对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者环境科学的技术,采用检测、监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和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危险废物的鉴别属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2)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3)检材来源不合法

鉴定意见中检材的来源,应当充足、可靠,应对送检材料应当进行同一性审查,不仅要求送检材料外在特征同一,并且在客观性、特异性方面也应当具有同一性。

(4)鉴定意见不具备形式要件

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无关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如果推翻了鉴定意见,因原始现场已经改变,无法再进行重新鉴定,可以争取到无罪或者量刑上减少的良好辩护效果。

2.监测报告无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采样主体不具备资质

根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现场采样取证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采样人员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采样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与样品一同作为检查证据。

(2)收集点位错误

水污染物的采样点,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规定: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3)采样程序不合法

3.样品来源不合法

样品有无来源和提取经过记录;样品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样品是否充足、可靠。

4.取样容器的选择和清洗不合法

在实务中,由于容器及瓶塞对样品的污染、容器及容器塞与样品发生反应、容器未清洗干净等原因,样品的监测数据会产生误差,因此应重视对此项的审查。

5.采样方式不合法

采样一般可分为瞬时采样、平均混合采样、平均比例混合采样、连续比例混合采样、单独采样。不同的水样有不同的采样要求,违反相应采样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6.监测程序不合法

(1)监测主体不具备资质

现场采集样品应当交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2)监测方法依据错误

对于不同的污染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监测方法,有关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范附表151项明确规定了水和污水中对锌的监测分析方法有6种:火焰原子吸收法、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阳极溶出伏安法、示波极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3)监测标准适用错误

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不用类型的水域规定了不同排污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如下规定: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 3838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监测报告的签字人不合法

此部分应重点审查签字人是否有签字权、形式是否合法以及签字日期是否合法等。

(4)污染物监测数据不真实

对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审查,首要的就是审查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确定监测样本的取样具有代表性,这样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二、罪轻辩护

1.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支付环境修复费用。

2.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3.自首,整改。

4.坦白,如实供述。

5.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6.犯罪未遂,有悔罪表现。

7.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

8.所在村委会愿意予以帮教,社会危害性不大。

9.被雇用,受企业主安排从事相关操作,且累计生产时间短。

10.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酌情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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