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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犯罪
2021-03-03

罪名释义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的各种固体废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常见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点



1.未实施违法倾倒、堆放、处置境外的固体废物行为。

2.未侵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


(二)罪轻辩点


1.初犯,有悔罪表现,积极支付环境修复费用。

2.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3.自首。

4.坦白,如实供述。

5.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动退交违法所得等酌定从轻情节。

6.初犯、偶犯。

7.未达到加重处罚情形适用第一档较轻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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